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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
驻峨单位:
《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
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
从无序变为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
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县开展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
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
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四条 进场条件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
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框架及模式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县级
平台,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交易工
作站,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位一体市场体系,
实行“八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
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实现整体管理运营。
第六条 县级平台的主要职责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
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信息、负责产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同时对乡
镇(街道)交易工作站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
第七条 县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
中心实行“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负责向各乡镇(街
道)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各乡镇(街道)交易工作站负责人做
好相关工作。
(一)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人职责
1. 全面负责对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
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展开;
2. 主持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日常各项经营管理服务工
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专员职责
1. 协助负责人做好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宣传推广
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交易工作站的工作;
2. 将各乡镇(街道)交易工作站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
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县数据的统计
分析工作;
3. 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街
道)优质农地项目推介活动。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交易工作站职责 负责本乡镇(街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交易价格
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安
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交易工作站人员配备及
职责
乡镇(街道)交易工作站负责人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指定,根据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
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实施应由乡镇(街道)交
易工作站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村(社区)交易工作站负责人由村(社区)班子成员兼任,
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
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
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
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
承包到户的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
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
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农村集体
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
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
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
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流转
交易。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
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
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九)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
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田间作物、蔬菜、用材
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
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
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
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第十一条 政策约束 工商资本流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
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
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 号)、《云
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
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政发〔2023〕2 号)
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交
易。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
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受让方,
均可直接向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转出方申请交易农
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
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
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
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
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
同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
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情况确认,报经峨山县农村产
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
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
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
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
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转出方/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组织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
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
织交易。在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乡
镇(街道)交易工作站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可以在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在乡镇(街道)
交易工作站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交易成功后,由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
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鉴证 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
字、盖章后,由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统一出具《峨
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交易收费 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
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的,可减免流转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
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
定价批准。
(一)经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
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
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
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
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
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
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
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交
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
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不具备骋请有资
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峨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金融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
定标的物评估价。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
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
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收益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由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申请方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
统一管理,由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村集体经济
组织在乡镇(街道)“三资”中心账户。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罚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
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
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
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
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经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
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
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峨山县农村产
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终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经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结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
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交易禁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
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峨
山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
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
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峨山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
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