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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办法 (试行)

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根据《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挂牌转出的项目,当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农交中心与转让方共同商定确认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竞价活动中交易各方必须接受农交中心及各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竞价成功后交易双方要按交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出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农交中心依据《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农交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为多次报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标的项目挂牌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最终竞价成功的竞买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农交中心的组织下,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递减)报价,将报价最高(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农交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转让方在《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中应明确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使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条 标的竞价底价不得低于挂牌价。网络竞价采用动态递增方式进行的,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一条 竞价程序如下:

(一)通知登记。当挂牌转出项目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买登记。

(二)审查受理。各意向受让方应按农交中心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交付交易保证金及申请竞拍登记。农交中心将在所规定的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交易保证金全额在须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交纳。

(三)组织竞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成功后,凭报名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竞价系统,并按照农交中心指定的时间参加网络竞价活动。竞价前,意向受让方(或受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网络竞价须知》等全部的条款及内容。

(四)成交确认。交易项目竞价结束后,产生受让方,农交中心发布线上公示和出具线下成交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组织签约。竞价成功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按照《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农交中心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第十四条 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进行场内结算,其余成交价款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手续。其他未竞价成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由农交中心在竞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当事方同时履行申请退款手续。交易保证金相关事项按《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竞价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收付均通过农交中心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农交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农交中心有权终结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转出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标的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四)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五)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

(七)其他经农交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农交中心将视情况与转让方协商后确定后续方案,并采取适用方式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各竞买人。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各相关方除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农交中心有权决定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视情况组织重新竞价: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农交中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五)意向受让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八)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签订合同的。

(九)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十)农交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及其经纪人\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峨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